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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全国多地将拒交物业费列失信记录 南京7月1日正式执行

添加者:admin 日期:2016-07-26 浏览次数:702

7月1日起,南京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拒交物业费经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多地将居民拒交物业费用的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上海、无锡、珠海等地将拒交物业费列失信记录。去年初,上海出台了《关于加强上海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表明将建立业主居住信用管理制度,今后无故拒交物业服务费超过半年,这种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上海市上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且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去年9月1日,《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也将欠交物业费与个人信用挂钩。今年5月12日,珠海市法制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对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业主,相关信息将依法公示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据了解,上海规定物业催缴两次仍拒不缴费就可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去年征求意见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表明,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就按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引起了热议。此后,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规定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才按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相比较之前较为审慎。“我之前一直在外地太忙不经常回来,最后去年底欠了物业费三千多元,但是回来后就补交了。有些时候业主确实有特殊情况,并不是欠费都是恶意的,规定也应该有些人情味儿。”南
京赵女士说。

对于业主,正式实施的“条例”明确了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物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但在生活中欠缴物业费的情况,有些是物业的责任。例如,业主在已缴费的情况下,家中失窃、小区违建物业不管、小区绿化养护不到位等。对此类情况,南京此次“条例”表明,对物业不满意可引入第三方评估,经评估物业服务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经报告后,由物管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公示。

对于维修基金,南京此次“条例”也表示,业主遇到小区电梯故障、房屋漏水等情况时,有权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据了解,南京目前已有65个不同类型的小区成为“条例”运行试点地区。按照立法法相关要求,条例的配套办法和细则将在法规出台后一年内制定。(张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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