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信用管理制度有必要和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有效衔接,从而确保了居住信用管理制度的效力。深圳
物业公司2015年年初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中提出,深圳将建立业主(使用人)居住得信用管理制度,将住宅小区拒交物业服务费、拒不续筹专项得维修资金、违法建设与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去提供查询。笔者对深圳将要建立的居住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一定探讨分析。
居住信用管理公正性需要制度保障。深圳物业公司必须坚持公正性的原则,这需要由健全制度来保障。笔者认为,居住信用得管理制度的公正性至少需要关注着五方面。第一,居住信用得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各种失信是行为以及相应的失信惩戒力度。居住信用管理制度涉及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要发挥好促使业主(使用人)遵规守法的作用,就需要把纳入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系统的业主(使用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需要把失信的业主(使用人)纳入失信信息系统的期限以及撤销的条件等规定清楚,而不能在相关规定模糊不清的条件下实施居住信用管理。
例如,对于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形应该详细规定,对于拒交物业服务费和因不可抗力而延迟缴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应该严格区分,如果业主(使用人)因病住院或遭受自然灾害而拖延缴付物业服务费,就不能列入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范畴。又如,对于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有必要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建设,毕竟大多数业主(使用人)不是建筑和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业主(使用人)首先需要知道什么不可为,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公正性。第二,业主(使用人)在居住信用管理中要有申诉渠道,并可以引入第三方仲裁机制。在居住信用管理中,管理机构将业主(使用人)的失信行为录入失信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者实施足以触动其利益的惩罚,这种制度的公正性需要包含必要的纠错机制。